15分钟后。
冠兰坐在审判席上,敲了一下法槌:“带第一被告人马元宝上庭,下面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开设×场的犯罪事实进行专项调查,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
“需要。”吴长江精神抖擞的回答,冠兰以为是刚才休息,吸了烟,提了神的缘故。
“准予。”
吴长江:“被告人你刚才说聚众斗殴是因为孙拿子一伙要冲你们的×场而引发的,那么你们这个×场那是何时开设的。”
“这个×场原来就有,我是2015年12月22号加入的。”
“你以什么方式加入的?”
“我以入的股方式参入,交了50万块钱。”
“你们几个股东?”
“‘贪心鬼’、‘卢鸡公’、‘卖暖’、和我四人按一定股份比例开场子。”
“你们的股是怎样分配的?”
“我40%、‘贪心鬼’40%,‘卢鸡公’10%、‘卖暖’10%。”
原先讯问笔录里这四个人开场子的股份是一样的,刚才他与被告人朱金元当庭对质承认了自己是这个团伙的老大,但他还是不想染“黑”,所以没把真实情况说了出来。假说是以入股的方式开场子
“朱金元、卢小送、卖暖,在×场有没有分工?”
“‘贪心鬼’的股份与我一样多,在×场上与我一样有话语权。‘卢鸡公’、‘卖暖’没有分工。”
冠兰听着,感到马元宝有一定的文化,因为他的回答里面用了一个官方用的词“话语权”,这在被告人中并不多见。
马元宝也为自己的答话满意,他把朱金元说成在团伙里与自己一样的地位,既报了朱金元刚才出卖他的一箭之仇,又没有暴露其他人的问题,
在吴长江看来马元宝这是回避事实。他柱然站立,凛然的问道:
“被告人,有证据显示你们开×场有明确的分工?”
马元宝望着吴长江翻了一下白眼,不语。
“审判长,请让我出示相关的证据,被告人朱金元、卢小送、迈暖暖,还有的讯问笔录,以此证明被告人一伙开设×场是有分工的。”
“准予,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对此证据没有异议,出示时,尽量简明。”
“这里是朱金元的讯问笔录。”
电视屏幕同步显示。
“问:你在×场做什么事?
答:我是巡视×场的,负责安全保卫,如果有人来捣乱,马上报告。”
“下面是卢小送的讯问笔录”
问:“你在×场做什么事?”
答:“我负责接送参×的客人。”
“接下来是迈暖暖的讯问笔录。”
问:“你们×场的帐是谁管理的”
答:“×场由我管帐。”
“被告人马元宝,刚才显示朱金元、卢小送、迈暖暖等人口供,均承认了自己在**的负责工作,再问你一次,你们开**有没有明确的分工?”
“你怎么说,就怎么是”马元宝在证据面前摆出了一副流氓无赖的嘴脸。
“你们开场子以何种方式×博?”
“用‘摇宝’的方式进行×博。”
李军军没有接着再问,而马元宝也好像知道下面要问的内容,说:
“‘摇宝’就是将两粒骰子放在一个碗里,用一个盘子将碗盖上再摇动骰子,参与×博的人通过猜碗里骰子点数的单双数或大小来定输赢。”
“你们开×场子以何种方式获利?”
“一种是‘抽水’,‘抽水’就是从参与×博的人下×注赢钱的人中按比例收钱。‘摇宝’时碗内骰子的点数如果是三、四、七,属赢家,我们就从参与×博赢钱的人中抽取50%下注金,反之则不抽水。第二种方式是‘放楼子’,就是×场放高利贷。既为输光钱的人扳本提供的一种服务,也是我们赢利的方法,借1000元,一天连本还息1100元,由此类推。”
“谁在×场负责‘抽水’?”
“由‘猪嘴筒’‘黄瓜’负责,他手下有6个人专门做这种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