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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章 讨论(1 / 2)

不用说,宝水公司诉红叶公司一案,合议庭意见一致,熊庭长已下水,朱军是心腹,老罗是摆设。朱军草拟的判决书摆上了陈耀朴案头,

判决书写的很规范,20多页,洋洋洒洒1万多字。但不是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不读上20遍根本辩明不了是非,就是从事这方面工作的没有一定审判和辩护阅历的人不读10遍也是一头雾水,笔者并没夸张,这是实事。就是陈耀朴这种从事民商审判多年,有着高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熟稔法条在心的资深法官也不得不关上门读上5遍才看出了道道。

这种判决书,放在网上晒,估计看得人不多,除非是原被告和辩护律师以及相关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可能会从头看到尾,其他的人主要是了解原被告和辩护律师是谁,是什么原因涉诉,最后的判决结果,至于中间部分没几个人看得下去。不流畅,烦琐,这不是朱军的写作问题,而是像这种案子就不好归纳,只有唠唠叨叨的才能把问题叙述清楚。

中间部分。开始讲的原告宝水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那些证据;被告红叶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供了那些证据。双方罗列的证据足有30多条。什么母证据、子证据、子证据的子证据,什么交叉证据、并列证据、组合证据、单列证据,这些证据都是摘录,读起来索然无味。接下来,是经庭审质证,被告红叶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的是什么,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是什么,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的又是那些,一条一条的列出;原告宝水公司对证据质证是怎么认为的有那几条,对有的证据不仅真实性而且合法性均有异议的,又是具体列出。再接下来是本院的认为,这部分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是对原告被告质证的意见不予认定不予采纳不予采信的又是哪些,详尽列出。第二部分是结合本院的认为和以上原被告,诉称辩称,证据的质证分析与认定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对那些基本事实予以认定,同样详尽列出。第三部分是关于判决的理由,基本上是宝水公司的诉求。

陈耀朴摘下起圈的眼镜,滴上几滴眼药水,缓解眼的疲劳,闭目沉思,签还是不签?

签发此案他怕引被告红叶公司强烈不满,如上诉,他不怕,最多就是改判或发回重审,最多也就是在年终考评扣罚宁九县法院的目标管理的分值,追究不了他本人包括朱军大的责任,他怕的是与红叶公司马老九结怨,案子是朱军主办,他是后台老板这层关系迟早会浮出水面。马老九如果怀恨在心,要告他就一定会深挖线索,他以前的肮脏行为也就会随之水落石出。或者设个局下个套陷害他,让他防不胜防。倘若马老九跟徐阿发言归于好,从阿发嘴里掏出他包月小雪的事,那自己死定了。再说现在换届在即,马老九如果就此事一闹,自己解释起来费劲不说,而且越解释越让人生疑,名声也受到影响,搞不好选票也会流失不少。

怎么办?以不触及雷池为好,绕道而行为佳,活人是不会被尿憋死的。他要以本案标的系本院第一大案,事关社会影响的问题为由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定案,如同那些腐官为了掩饰自己的腐败行为,以集体研究决定为名,披上了集体的马甲。案子是审委会决定的,届时,你马老九要怪罪岂不是笑话。交审委会定案,是步好棋,也是步险棋,因为审委会是以少数服从多数表决定案。一旦审委会多数认为朱军的判决有问题,或者说不能达到原告的诉求目的,那陈耀朴无法向徐阿发交待。但陈耀朴之所以敢走这步险棋,或者说要险中求胜,因为他清楚,这篇的冗长的判决书,大量的陈堂对证,大量的分析认为,在短短的时间内如果不看原始的证据,不看案件前后经过,再加上没有超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对草似的判决是挑不出毛病的,也就是说基本上会维持草似的判决。

陈耀朴打电话让朱军过来,告诉他案子准备上审委会。

“啊”朱军不解,合议庭意见一致,用不着上审委会呀。再说这判决基本点都偏向宝水公司,上审委会如果出现意见相左的局面,那怎么向徐阿发解释。陈耀朴似乎看透了朱军的心思,也没跟他说那么多,而交待他,案子放到最后讨论。草拟的判决书在开审委会时再发至每个审委员会委员。到时解释为什么开会时才发至大家手中,因为判决书内容太多,印刷麻烦耽误了时间。朱军这才明白:这样做减少审委会委员的阅读思考时间,有利于判决书通过。再说通过审委会的讨论定性即使被告有不满,也奈何不了我这个主审法官。朱军对陈耀朴敬佩得五体投地。老奸巨滑,不能这样形容,这是自己的师傅耶,老谋深算,老谋深算啊还是比较恰当。

案子上审委会具体联系事宜是本院研究室,陈耀朴担心朱军说话力度不够,还专门打电话跟研究室主任说了因印刷的问题草拟的判决书要明天开会时才能下发,特请排后审议。然后他又专门向新来的林院长汇报该案为什么要上审委会的原因。林院长不仅同意,而且对他这种重大的案子主动交审委会讨论的做法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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