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律师,你说张丽不构成犯罪,但是她的确教唆刘某犯罪了,这如何解释?”法制科长问。
孟浪道:“教唆犯罪跟实行犯不同,实行犯是亲自去实施犯罪,而教唆犯罪是指使他人犯罪,这个指使,不能仅仅是语言上的一种命令,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必须还要有着其他的一种特殊联系。
比如上司命令你贪污公款,这不仅仅是一种命令,而且还有着你与上司之间的这种上下级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你可能会听命他的教唆而犯罪,但是如果不是你的上司。
比如只是一位路人,突然对你说,你去贪污吧,贪污能发财,他这看上去也是一种教唆,但是你可能会骂他是神经病,我跟你毫无关系,我肯定不会听你的,而如果你真的去贪污了,这只能是你自己的意志,而不能归因于路人的教唆,如果是这样的话,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都会对嫌疑人的意志造成影响,教唆他的人不只一人了。
而如果这名路人突然对你说,你去贪污吧,如果你贪污了,我给你多少多少钱,那么这就形成一种原因力,起到教唆的作用了,因为路人与你之间有了金钱上的联系,这种金钱上的联系足以会起到教唆的作用,教唆者的主观恶性就体现出来了。或者这名路人是个女的,她对你说,你去贪污吧,你要是敢贪污,我就嫁给你,以身相许,这种利益的许诺,也会起到教唆作用。
此外,如果教唆者不许诺金钱或者其他的利益,只是教你如何犯罪,那么他这也会构成教唆犯罪,因为此时他与你之间形成了一种师徒的特殊关系,你们二者也产生了一种原因力,他也是教唆。
而本案中,张丽与刘某之间并没有形成一种能起到教唆作用的特殊关系。张丽只是与刘某在网上认识而已,他们的这种联系,还达不到能促使刘某实施犯罪的原因力,而张丽跟刘某说,让他去抢奸她的室友,也只是她与刘某聊天时的一种泄愤行为,并没有真正地想去实施。
她没有给刘某足够的教唆刺激,既没有给他金钱上的鼓励,也没有要以身相许,更没有教刘某的犯罪方法,这从事后的情况也能看出来,如果她是真要教唆刘某犯罪,她不可能呆在寝室里没出来,让刘某去抢奸自己,世上不可能有这样的教唆犯,教唆别人对自己犯罪,对不对?
刘某只所以会去抢奸张丽,那是因为他本身就有犯意,张丽的教唆行为只不过是与他的想法不谋而合而已,因而如果认定他们是共同犯罪,这将是荒谬的,对张丽本人极不公平,教唆者应当具有控制被教唆者意志的能力。
而在本案中,张丽明显没有这种能力,而如果她没有这种能力,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志就是他个人的犯罪意志,而不是教唆者的犯罪意志,我认为张丽是无罪的,她教唆刘某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但是还达不到需要刑罚来处罚的地步,朱科长,这是我个人的一点意见。”
听完孟浪的话,这位朱科长觉得他说的有道理,办案人员有些机械化地理解法律了,如果张丽的教唆构成犯罪的话,那日常生活中,有时候会说“有本事你去杀人啊”或者说“你有本事你去抢啊”等这些话,那都构成教唆犯罪了。
人们说出这些话,可能是一种价值观的灌输,比如那些黑帮片,可能会构成对青少年的教唆,让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但是并不能构成教唆犯罪,因为人是有自主意识,别人说什么话,需要他进行自我选择,并不会事事听别人的,只有在那种教唆与被教唆者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的关系,教唆者的行为才应当被追究。
比如成人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由于未成年智力发育还不成熟,缺少辨别能力,如果成人教唆未成年犯罪,即使没有其他金钱或者其他刺激,也构成教唆犯罪。
其它如果利用金钱上的优势,雇凶杀人,则是一种典型的教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