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笔趣阁>玄幻小说>杨柳坝刘家湾隔着一张大塘> 第六十六章 智解纷争暗施力 欧阳单刀显威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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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章 智解纷争暗施力 欧阳单刀显威仪(1 / 2)

智勇双全欧阳君,单刀赴会解纷纭。

暗施妙计压群嚣,法律如剑斩乱云。

“彼方之人,少能与之正面对话。”

“吾便应允,言吾可代其谈之。若不得,吾将代其处理此事。”

“彼踌躇片时,或因律师之费用所累?”继而熊总似应允欧阳律师之条件,并提醒其多带人前往。

“彼方有十余人滋事。”

“汝多带人同往!”欧阳君少时,耽于音律文学,以当时流行之中性嗓音,深情绕梁,先得华董之青睐。彼之青春,亦必深谙四大古典名著,作为文科翘楚,博览群书。如“单刀赴会”之典故,或亦于男儿行侠仗义之心,播下种子矣。

《三国志·吴志·鲁肃传》载:“备既定益州,权求长沙、零、桂,备不承旨。权遣吕蒙率众进取。备闻,自还公安,遣羽争三郡。肃住益阳,与羽相拒。肃邀羽相见,各驻兵马百步上,但诸将军单刀俱会。”

后世据此,成“单刀赴会”之成语。初指关羽携刀独赴东吴之宴,后喻一人冒险应约。此中人数,或一或数,唯比较之下,众寡悬殊耳,非必限一人。古者带刀,今者带枪,乃至如欧阳君仅以三寸之舌、伶俐之齿前往,皆合此典故之意境。故无论欧阳君当时独行或携友,均可谓之“单刀赴会”也。

欧阳君,今其谁欤?固有所闻,曩者尝从事于斯矣。是未可知也。若曰以为《高士》《隐士》者,则非所敢闻也。二者必居其一焉。严先生当宋干德、淳化之间,隐于富春山,二姓皆浙东西人也。予虽不及识二君,然乐其道而述其言久矣。其言曰:“云山苍苍,江水泱泱,先生之风,山高水长。”

欧阳律师述及二友之背景,其一乃乡梓,然其身份之秘,盖因非公务之出,仅为友情之谊。至于是否武术、气功之界或他友相陪,此中缘由,一者未言,一者亦未尝问也。

“我于行前何为?”此实为关键。欧阳律师行前,必重温《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尤细研其中关于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之法律条文,以资准备。

衅起滋事,害及人产,诸法所定,宜悉搜罗。书而印之,以备后用。余已具状词,欲陈冤情。余至烟台,首诣当地之官署,亟寻其令长,以述详情。

欧阳君言于所长曰:“吾湘之商贾,于贵地之巨擘,依法循规,从事专业承包之经营。然与劳务分包者,因合作中止或结算之事,滋生纷争。今彼方既不沟通协商,又不依法循法律途径以求解决,反于工地之上肆意滋事。此举既扰我正常之生产经营,又涉嫌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之罪行。”

“今日吾稍候,吾将往与彼辈论议。”

“若彼辈诚意相谈,吾则与彼辈议之。”

“吾望诸君能有所作为。”实则依仗当地公安,望派出所出警相助,此乃欧阳此行谒见所长之真意。然所长仍如旧,不欲介入。

“彼辈所言,与昔日无异,彼辈不欲。”

“彼辈既不伤人,又不毁物!”

“此乃民事之纷。”

“公安部有定例。”

“公安部门不宜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吾等公安部门不便插手。”各执一词,欧阳以为公安部门常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为由,或以前述之理由不介入,实则不作为。然欧阳亦只能直言与所长论理。

“吾将出示法律依据,此非民事纠纷。”

“若吾与彼有债务之多少,应否支付或多付少付,此乃民事纠纷,非君所管。吾亦未曾请君处理。”

“吾今请君处理者,彼人影响吾公司之正常运作。”

“彼人堵于门前,妨碍吾等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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