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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1 / 2)

一、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解散,是指依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而使合伙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清算

合伙企业清算是与合伙企业解散密切联系的结束合伙企业的一个法定程序。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清算,只有在清算结束后,合伙企业才能真正终止合伙关系,终止其活动。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清算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一)确定清算人

清算人是指负责企业清算事务的人。清算人的产生分为三种情况:

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财产所有者,全体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作出最后的安排。在合伙企业解散时,由合伙人担任清算人,能够使合伙企业的清算比较全面、客观、公正,避免个别合伙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2.由合伙人指定或者委托清算人此类清算人的产生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第二,必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第三,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作出指定或委托。

3.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此类清算人的产生也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第一,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第二,在法定期间内合伙人未确定清算人;第三,由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二)清算人的职责及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人违反法律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清算的通知与公告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是合伙企业清算的必要程序,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定事项。依照《合伙企业法》第88条的规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四)财产清偿顺序

财产的分配是清算的核心部分,也是关系到各方利益的焦点。《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债务;(5)剩余财产依本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分配给合伙人。

(五)清算终结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本章关联案例

【案例一】被告赵某、王某夫妇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期偿还陈某等人的到期借款。2005年11月29日上午,经其债权人陈某介绍向原告卢某提出借款。卢某同意借款后,赵某、王某与卢某口头约定凭借条付款,此后夫妻俩将出具的一份借条交付陈某。同日,赵某、王某夫妇还向卢某出具借款保证书一份,担保人为某线带厂。当日下午,陈某凭赵某、王某书写的借条得到卢某所付人民币8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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