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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注册会计师法(2 / 2)

【案例一】李某系一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中型企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为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效率,上任后对公司财务部门的人员及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原总会计师张某不具备本科学历为由免去其职务,任命本科刚毕业一年的会计专业陈某为财务负责人,聘用会计专业本科毕业的杨某任会计兼出纳。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第36条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董事长不能擅自免除总会计师。违反了《会计法》第38条的规定,即“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而本案陈某既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也不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本案杨某虽取得会计专业本科学历,但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故不得担任会计。且记账人员与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吊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案例二】某市财政局对a公司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在检查中了解到,公司董事长指使财务负责人陈某为公司设置、制作两套会计账簿,指示财务部以培训费名义为职工报销5000元旅游费;对公司的公务用车提前报废,用公益金30万元购买新车,指示财务部以职工福利入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负责人陈某组织会计人员扬某虚做营业额、隐瞒费用和成本开支等方法调整了公司的财务数据。公司董事长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第16条的规定,即“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董事长指使陈某为公司设置、制作两套会计账簿,显属违法行为。《会计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董事长指示财务部以培训费名义为职工报销5000元旅游费属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法》第42条规定,董事长指使陈某为公司设置、制作两套会计账簿的行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a公司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董事长和陈某,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财务负责人陈某组织会计人员扬某虚做营业额、隐瞒费用和成本开支等方法调整公司的财务数据的行为是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法》第1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依照《会计法》第43条的规定,该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a公司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陈某和杨某,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案例三】某县级市审计局对该市的一国有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发现该国有企业存在隐匿有关的会计凭证,转移非法取得的资产,在审计过程中,该国有企业雇人开车撞击某主要审计人员造成伤害事故。审计局最终作出了该国有企业某些经济活动的会计记载不真实的审计结论,并作出了相应的审计处理决定,包括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市政府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该企业是本市的利税大户为由,出面要求审计局取消对该企业的处罚。审计局予以拒绝。于是市政府宣布免去审计局长的职务,并任命了新的局长。首先,根据《审计法》第44条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行为加以制止,如果制止无效,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该企业隐匿有关的会计凭证,转移非法取得的资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法》第15条规定“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51条规定“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国有企业雇人开车撞击某主要审计人员造成伤害事故,是典型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判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再次,根据《审计法》第5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5条规定,“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因此,本案中,市审计局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结果是客观公正的,市政府以非法定的理由妄图改变审计结论的做法是干涉独立审计的行为,撤销审计局长的职务也是不符合法律程序,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章应掌握的要点

1.《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2.会计核算的内容、方法、程序。

3.会计监督的机构及其职责。

4.会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5.《审计法》的基本原则。

6.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7.审计的基本程序。

8.审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9.违反《会计法》、《审计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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