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即法律以其强制力迫使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一定的行为。合同本身不是法律,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并不具有法律一样的效力。换句话,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并非直接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由法律赋予的。所以,合同的效力,涉及国家对于合同肯定或否定的评价,要看国家对已成立合同的态度。合同成立后是否有效,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结果:(1)依法成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2)无效合同;(3)可撤销、可变更合同;(4)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如果合同不成立,就谈不上合同生效的问题,合同成立以后,在合同符合生效条件时合同才生效。但由于通常情况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同时发生的,即合同成立之时,也就生效了。由于这种原因,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经常被混淆。
二、合同有效的要件
依法成立的合同即生效,合同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这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才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此外,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生效附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生效附期限的,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能否生效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以因有权人的承认而生效,从而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和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如果有权人对效力待定合同不承认的话,那么这个合同就不能生效。对于效力待定合同,应当采取补救的方法,有条件的尽量促使其成就,我国《合同法》第47条至第51条对这些问题作出了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都为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原因是主体有问题。这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了,该合同有效,否则合同不发生效力。但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自然有效。
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原因是代理方面发生问题,往往有三种情况:(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原来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产生这些情况时,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原因是客体有问题。此时,在两种情形下有效。(1)如果经权利人追认的,该合同有效;(2)如果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四、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不需要任何人主张,当然无效。确认合同无效与当事人的意愿无关,确认权一般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无效合同分为部分无效合同和全部无效合同,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合同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由当事人自愿订立,但不得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国家要主动干预。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在国外是作为可撤销合同的,而不作为无效合同。但我们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国家对此要保留能够主动干预的法律手段。(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些合同表面上是合法的,但通过合同履行所要达到的目的是非法的,所以,这些行为具有隐匿性的特点。(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此外,合同法规定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是这两种行为都可构成侵权行为,即使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可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责任。如果在合同中约定这两种侵权行为免责的话,等于以合同的方式剥夺了当事人合同以外的权利。
五、可变更、可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