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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合同的终止(1 / 1)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所谓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或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中止。合同的终止是合同关系的消灭,客观上不复存在,是不能恢复的;而合同中止,是合同关系的暂时停止,有可能恢复。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合同终止的情形各式各样。一般来说,合同因履行从而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实现而消灭,这是合同最理想的终止情形。但现实生活中,往往由于种种原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使实现成为不必要,在这些情形下终止合同也是必要的。具体地说,《合同法》第91条主要列举了合同终止的情形,即合同终止的原因: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权人实现了自己的全部权利,合同目的实现,合同确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消灭,合同因此而终止。这是最常见,也是最理想的合同终止的情形。

2.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有两种情况:一是协议解除,即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有的是在订立合同时就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合同就解除了;有的是在履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二是法定解除,即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当这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

合同法规定了五种法定解除的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行使解除权。(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这实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规定。(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项兜底条款。从法律允许解除合同的情形来看,只有不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也就是根本违约,才能依法解除合同。如果只是部分不能实现目的或者部分违约,如迟延履行、部分质量不合格,一方不能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按违约责任来处理,而不能行使解除权。

合同解除的程序是,当事人一方依照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债务相互抵消。这又分为两种:(1)法定抵销,即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通知对方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同归于消灭。(2)约定抵销,即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抵销。但无论法定抵销还是约定抵销,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均不得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当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或者查找不到债权人而无法履行时,债务人可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即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关系。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债权人免除债务,实际上是债权人自愿放弃了债权。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的关系必须有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存在才能成立,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权债务当然消灭。例如,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企业合并,债权债务同归合并后的企业,合同终止。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六种情形外,也有一些法定的其他情形,如有期限的合同终期届至、作为合同主体的法人解散而没有履行债务的继受者、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死亡而其债务无人承担,还有是其他一些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比如,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或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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