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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质押(1 / 2)

一、动产质押

(一)动产质押的概念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出质人;债权人是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担保的范围;(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物权法》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动产质权设立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质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质权设立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质权人将质押财产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押财产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押财产。

(三)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

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动产质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留置质押财产的权利。在债务人未履行清偿债务义务时,质权人有权留置质押财产,并以质押财产的全部行使权利。(2)收取孳息的权利。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3)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4)瑕疵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质押财产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押财产移交时明知质押财产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5)保障质押财产价值的权利。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动产质权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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