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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专利法(1 / 2)

一、专利法概述

(一)专利与专利法

专利在英文中为“patent”,含有“公开”、“独占”的意思。www.Pinwenba.com专利是指国家主管机构根据法律授予发明创造者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实施权。专利一词有下列三种含义:第一,指一种权利,即独占实施权;第二,指专利文献;第三,指取得了独占实施权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是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所有权和利用发明创造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法的调整对象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因确认发明创造所有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因确认发明创造所有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专利法所调整的发明创造的归属关系。专利法就是从法律上确认并保护发明人对发明创造的所有权。《专利法》第6条明确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权人。(2)授予发明创造以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国家采用授予发明创造以专利权的形式来保障发明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有权的行使。《专利法》明确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依法授予专利权。(3)转让和利用发明创造专利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专利的使用与转让是通过转让合同和许可合同的形式来实施的,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转让其专利所发生的关系,都是由专利法及相关法来调整的。专利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专利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它最早起源于欧洲。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一部专利法。1624年英国颁布《垄断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特点的专利法。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国际间交流日趋频繁,专利制度逐渐越过国界得到进一步发展。我国的第一部专利法是1984年3月通过的《专利法》。1985年1月颁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专利制度,1992年《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标志着我国对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的保护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并与国际发展趋势日趋协调。为使专利制度更有力地推动我国的科技创新事业,并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创造良好的条件,2000年第二次修改了《专利法》。2008年第三次修改了《专利法》,这次修改着重于鼓励创新能力的提高和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2008年对《专利法》的成功修改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推动我国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二、专利权的主体与客体

(一) 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人。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也可以是该发明的合法受让人或继承人。专利权人分为四类:

1.非职务发明人。发明人是指对发明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也就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若仅是在发明过程中作了某种组织工作或仅提供了物质条件或仅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不属于发明人。只有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才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个人所有。

2.职务发明人的单位。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何谓职务发明创造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所谓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4)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由单位享有专利权。

3.合法受让人。合法受让人是指以继承、赠与、转让等方式承受专利权的公民和法人。通过这种移转,受赠人、买受人或继承人即成为该专利的合法受让人。

4.外国人。我国原则上承认外国人有权在中国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其中在我国有经常居所的外国公民和有营业场所的外国法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而对于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公民和无营业场所的外国法人,则依照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互惠原则办理。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产品发明是指人工制造的各种制成品或产品,是具有特定性质的有形体。方法发明是指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步骤与手段。方法发明是通过操作方式、工艺过程的形式来体现其技术方案的发明。

2.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中设计的产品形状和构造必须具备实用功能,产生技术效果。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其范围也小于发明。

3.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二者都涉及产品形状的新样式、新设计,但二者之间有明显区别:外观设计着眼于产品的外部审美价值,衡量的标准是能否引起人们美的感受;实用新型着眼于产品形状或构造设计所产生的技术效果,衡量标准是能否产生实用价值。

(三)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不是所有的发明创造都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法》对专利法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是指发明创造的目的及其使用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如关于赌博的设备、吸毒的器具。违反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是指悖离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伦理观念,给社会正常秩序带来不利影响。此外,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也不授予专利权。

2.科学发现。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早已存在的但尚未被认识的物质、物质的特性和物质运动的规律或现象的一种新的认识。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指导人的思维推理、分析判断以及记忆的规则和方法,它主要包括计算方法、体育竞赛规则等。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具备工业适用性,不适于用专利保护。但是医生诊断或治疗疾病用的仪器设备等可以在工业上制造,是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

5.动物和植物新品种。我国对动植物品种本身不授予专利权,但对于生产动物和植物品种的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如采用辐射法生产高产乳牛的方法等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是指用核裂变或核聚变的方法获得的元素或者化合物。

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三、专利权的获得

(一)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关于新颖性的例外,《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了发明创造的内容的。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这里所称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其技术特点有质的突破、飞跃。显著的进步是指此发明与最邻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很大的进步。这种进步通常表现为已克服了现有技术的某些缺点和不足,或表现在该发明所具有的特殊效力或所代表的某种新技术的发展。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实用性是在实践中能够运用实施的技术创新,是一种解决方案。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因外观设计是工业品外表的一种装饰性式样,因此外观设计应富有美感。

(二)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1.专利权的申请。专利权的申请是指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个人或单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请求授予其专利权的意思表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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