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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章 力挽天倾廿七(2 / 2)

匠籍则按照工种不同而分类编制,载明各工种工匠的人数和人名,每三年一造,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尚书省,由尚书户部总而领之。通过县州造籍,户部总领,大唐朝廷对各地工匠建立起详备的档案资料。匠籍而外,在工匠的组织方式上,朝廷又按地区进行划分,对工匠实行类似于对府兵的编制管理,即所谓“凡工匠以州县为团,五人为火,五火置长一人”。团设有团头;团头、火长一般由朝廷指派,对朝廷负责。在工匠的征发和役使上,朝廷根据需要,按籍索匠,直接下帖于团头,团头则督率团内工匠应时而作。

若稽留延误,法律上有明确的治罪条例,即“丁夫杂匠,被官差遣,不依程限而稽留不赴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而将领主司则罪加一等,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朝廷“少府监匠,一万九千八百五十人,将作监匠,一万五千人”,即是“散出诸州,皆取材力强壮,技能工巧者”,亦即征自各地民间,而且工匠“不得隐巧补拙,避重就轻”。

丁夫的征发与役使略同于工匠,为方便起见,朝廷以户为单位编制有专门的差科簿。被征发到各类官府手工业机构中的工匠在朝廷官吏的严格管理下,按照有关规章具体劳作。在《大唐六典》明确规定:“凡教诸杂作,计其功之众寡与其难易而均平之,功多而难者,限四年三年成,其次二年,最少四十日,作为等差,而均其劳逸焉。”其注文曰:“凡教诸杂作工业,金银铜铁铸凿镂错镞,所谓工夫者,限四年成,以外限三年成,平慢者限二年成,诸杂作有一年半者,有一年者,有九月者,有三月者,有五十日者,有四十日者。”对不同的役作项目的完成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定。

对工匠的技术培训及役作的宏观管理也有着严格规定:“钿镂之工,教以四年;车路乐器之工,三年;平漫刀槊之工,二年;矢镞竹漆屈柳之工,半焉;冠冕弁帻之工,九月。教作者传家技。四季以令丞试之,岁终以监试之,皆物勒工名。”

若工匠造作不遵章法,法律上有明确的治罪条例,具体负责监当造作的官吏也难辞其咎。《唐律疏议》卷十六《擅兴律》工作不如法条曰:“诸工作有不如法者,笞四十,不任用及应更作者,并计所不任赃、庸,坐赃论减一等。其供奉作者,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为罪。监当官司,各减三等。”以保证官府手工业制成品的质量。在某些大型工作中,朝廷还实行工头负责制。如武后垂拱四年修建明堂,由薛怀义“充使督作”,凡役工数万之多,施工中“置号头,头一阚,千人齐和”。柳宗元所撰《梓人传》也记载了梓人指挥群工役作的情况:对这个梓人,群工“皆视其色,俟其言,莫敢自断者”。

这里的号头、梓人一类的工头,并不是朝廷官吏,是由朝廷指定的技术方面的负责人,刚才张敬询提到的水利司“常员”中,就包括了这些技术人员和负责人员,只不过在李曜改制之后,河东、河中军械监的这类人员,已经算是朝廷吏员了。

虽然从规矩上来,朝廷的征召和管理似乎也还算合理,但事实上大唐工匠,无论是长上匠,还是短番匠,抑或是中后期大量出现的明资匠、和雇匠,一般都是以服徭役或色役的各种形式,近乎无偿地为官府尽着隶属关系之下的多种义务。朝廷虽有纳资代役的规定,但往往是官样文章,且有些工匠是不准纳资代役的,《大唐六典》即规定“巧手供内者,不得纳资”。总而言之,工匠和丁夫的征发役使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既然是有强制性,那么地区底子越好、情况越乱、节帅越霸道的地区,工匠的获得显然就越方便。李曜在河东为何不为工匠着急?因为河东乃是李唐的王业之基,人口鼎盛、经济发达、又北临边庭,时常有官奴婢、刑徒、流徒等入境,而节帅李克用常年征战,使得战乱较多,失业的流民也就越多,李曜当初征召的流民可不在少数,不光军械监招揽了大批流民,就连他在洺州刺史任上的时候,也招揽了许多。正是托了这些“福”,当初李曜才一直不愁人手。

然而在河中则大不相同,河中这十年之中,虽然也经历了两场战争,一次是张濬讨伐李克用,其中有部分战事发生在河中境内;另一次就是这次梁晋双方因河中军府归属权纠纷导致的争夺战。然而这两场战争都打得很快,而且波及地域很小,伤亡、破坏都不算大。特别是这一次河中争夺战,李曜对流民安置工作的熟悉程度不必多说,后世那么经验,他虽然是国企干部,可就算是听新闻听到的那些处理手段,放在这个时代也完全够用了。因此,战乱对河中稳定造成的影响,非常之小。

除了没有战乱流民,河中又紧邻京城长安,朝廷显然不会发配多少“官奴婢”来河中军府服役,这就又少了一批人手。也就是说,如今河中军械监的人手,除了河中军械监本有的那批人,以及李曜金蚕脱壳从河东军械监调拨一批之外,其余工匠的延揽全都要靠自行招募,河中农业、商业都比较发达,大多数人只要能活下去,自然不肯去做工匠。

李曜皱着眉头,问道:“河东军械监原有的奖惩制度可曾在河中施行?”

张敬询拱手道:“各项制度都已萧规曹随,严格执行。”

李曜眉头皱得更深了,想了想,又问:“宣传队可曾对此有过覆盖式宣传?”

张敬询微微一叹:“此事是冯书记一手督办,宣传组的那些寒门学子着实是将大大小小的村寨都跑遍了,可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李曜以手扶额,一边思索,一边问道:“依你之见,这是为何?”

张敬询道:“某以为,河中与河东不可同日而语,河东战乱频仍,在节帅出任掌军械监前,民生日渐凋敝,因而军械监给出的工钱会显得颇高,各项发明、攻关的奖励更可使人一夜暴富,因此河东失产失业之人竞相涌入。而河中则因为战乱甚少,局势平稳,民间颇有余才,百姓大多能安居乐业,自然不愿放弃本行,来军械监务工。”

他这番话,李曜基本赞同,中国老百姓虽然勤劳、温驯、好统治,但也不得不说,在衣食无忧、生死不愁的情况下,其中大部分人都有一种不愿尝试新事物或者新工作的惰性。从某一方面上来说,这叫沉稳妥帖、不贪功冒进,而从另一方面来说,这就叫墨守成规、不思进取了。

但这一点,李曜认为很难改变,至少这不是他一时半会就能改变,甚至不是一代人两代人能改变的,所以就目前而言,他只能想办法克服这一不利因素。

其实如果图方便,多打仗就可以导致流民四起,但这显然与他一贯的宗旨不符。而如果不靠战争,那就只能靠制度改变,再辅以一些细微的小手段潜移默化。

李曜想着想着,忽然又觉得手头的权力不够用,因为如果要从制度入手,提高工匠阶层的社会地位、日常收入,那显然需要中央权力,这不是一个河中节度使可以办到的。

大唐官府手工业的管理经营,李曜穿越前了解很少,穿越后因为掌握军械监,才逐渐明了。朝廷在手工业问题上,其行政管理系统方面,既有负责政令制定与计划下达的尚书省工部这一中央最高政务机关,也有负责落实政令和实施计划的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等中央事务机关,又有具体组织生产的中尚、左尚、右尚、织染、掌冶、左校、右校、中校、甄官、甲坊、弩坊等署及百工、就谷、库谷、斜谷、太阴、伊阳、诸冶、诸铸钱等监,还有中央和内廷的其他一些机构及地方朝廷的许多机构,上上下下构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庞大的多层管理体系。

这一体系的各级机构均由朝廷官吏掌握,是大唐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方面,相比各节镇的军械监,它的建置更加全面,制度更加完善,上下级机构间的隶属关系清楚,分工明确,职责具体。用后世的话来说,这就是典型的封建官僚管理体制,也是汉代以来官府手工业制度的新的发展。官府手工业由朝廷直接管理经营,政治权力支配干预生产是其最基本的特点。当然在藩镇日渐势大之后,这一体系基本上已经很难直接管辖到地方,如果按照后世的习惯来划分,这中间除了行政部分之外,其余大小作坊的实体,基本相当于后世中国的“央企”。

为何说央企?这些生产实体在管理上有庞大的行政官僚体系负其责,而经营上则以朝廷的统治为基础,保证了官府手工业在大唐整个手工业结构中处于主要的和支配的地位,民间手工业只能处于次要的和服从的地位,形成了自己的发展形态。与门类众多,规模庞大的官府手工业相比,处在大唐朝廷统治之下的民间手工业时常遭受盘剥,始终被限制在狭小的范围内,以被扭曲了的形式运转,无法正常发展,新的生产方式也难以从中产生与成长。

李曜作为后世国企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自然非常清楚“官办”的优势和劣势,其实他一直是主张民用产品全部放手,政府或者说朝廷只控制一部分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项目的。在目前的大唐,他觉得能够控制武器制造,以及粮食和盐的大批调动基本就够了,只是眼下国家处于实际上的分裂状态,因此构想归构想,还不能实施。

但也许是为了证明“人无远虑,必有近忧”的正确性,远虑他没办法解决,近忧已然产生。发展必然需要人力,而河中军械监却招揽不到足够的人力。那些家中养不活的孩子,其父母宁可他们去应募为兵,也不让他们去做工匠,倒不是因为当兵的收入高过工匠,也不是因为工匠的工作危险性居然能超过士兵,而是因为……工匠地位太低。

“匠籍……”李曜喃喃念了一声,忽然抬头问道:“若我河中废除匠籍制度,敬询,你看如何?”

张敬询大吃一惊,忙道:“万万不可!”

李曜皱了皱眉:“为何?”

张敬询虽然能看出李曜对这一回答的不满,却仍坚持道:“节帅天下名士,如何会作此想?欲为此事,只怕节帅须以一人之身,而逆朝廷以及天下士林。”

李曜心中也是一惊,暗道:“有这么严重?”面上却是不动声色,问道:“何以见得?”

张敬询扬眉反问道:“节帅何故故作不知?”

李曜哂然一笑:“武德九年八月,即位当月的太宗文皇帝发布诏令,说‘通财鬻货,生民常业’,要‘思改前弊,以谐民俗’,命‘潼关以东缘河诸关悉宜停废,其金银绫等杂物依格不得出关者,并不须禁’。这便是为发展隋末大乱之后凋弊的社会经济而鼓励货畅其流,疏通商贸。再如口分田可以卖充邸店、碾硙的均田令条文及工匠可以纳资代役的规定,亦均属有利于民间工、商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某今欲废匠籍,也是在太宗文皇帝当日所行法则基础上进一步贯彻这一思想,有何不可?”

李曜这其实是在给自己的行为找借口,因为古代制定什么政策,总喜欢从先贤、先圣的一些旧归着手,太宗李世民不光是李唐后世皇帝的祖宗,也是最有作为的皇帝,搬他出来当虎皮,显然比较有分量。不过李曜这其实也是故意只找对自己有利的一面,事实上初唐及盛唐时期,政府对民间工商业大体上的确采取了相当放任自由,甚至还有某些鼓励发展的措施。但是,即便在当时,其政治上歧视民间工商业者仍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被确立下来并严格执行着,这个与历代王朝的做法并无多大不同。

果然,张敬询这种读书人不是像李克用那种大老粗那么好忽悠的,他听了之后立刻便反驳道:“节帅所言,诚然太宗前语,但一事为一事,不可混为一谈。早在太宗贞观年间,初定官品令,文武官共设六百四十三员,太宗即叮嘱重臣房公玄龄:‘朕设此官员,以待贤士。工商杂色之流,假令术逾侪类,止可厚给财物,必不可超授官秩,与朝贤君子比肩而立,同坐而食。’节帅,太宗此语不但把工商业者归入‘杂色之流’,而且杜绝了他们入仕为官的途径,我朝对此奉为圭臬,视为一项根本国策。”

李曜正要说话,张敬询却仍不停口,又道:“而高宗皇帝在乾封二年二月时,又‘禁工商不得乘马’。到文宗朝,重臣王涯奉敕详定诸司制度,‘约所司条件令式旧章,从俗酌宜,务遵中道’,并于太和六年上《准敕详定诸司制度条件奏》,就中援引《大唐六典》、《礼部式》、《卤簿令》的有关条文,说:‘胥吏及商贾妻子,并不乘奚车及檐子……商人乘马,前代所禁,近日得以恣其乘骑,雕鞍银镫,装饰焕烂,从以童骑,骋以康庄,此最为僭越,伏请切令禁断。’不仅重申高宗禁令,而且说明我大唐律中亦有明文规定商贾妻子不得乘奚车及檐子,严厉防止工商业者凭借资财以提高其地位。”

张敬询面色严峻,继续道:“不仅如此,在服饰及丧葬方面,朝廷也有明确规定。高祖武德初,即因隋旧制,规定服饰要‘贵贱异等,杂用五色,五品以上,通著紫袍,六品以下,兼用绯绿。胥吏以青,庶人以白,屠商以皂,士卒以黄’。永隆二年正月,高宗诏雍州长史李义玄曰:‘其紫服赤衣,闾阎公然服用,兼商贾富人,厚葬越礼。卿可严加捉搦,勿使更然。’到武周时,则明令规定,‘富商大贾,衣服过制,丧葬奢侈,报废生业,州县相知捉搦,两京兼委金吾检校’。可见立法依然严格。”

“节帅若说,这些都只是历代先皇偶尔所言,未必可奉为国法宗伦,那么在玄宗开元末年修成《大唐六典》时,以上种种都被以律令形式明文确立下来。《大唐六典》明确划分了士、农、工、商的四人界限,规定‘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还规定州县要‘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目的之一,就是以‘辨天下之四人,使各专其业’。其中‘工商皆为家专其业以求利者’,有着专门的世袭户籍,不得改易另入他类。朝廷又通过户籍制度将民间工商业者紧紧地与杂色、贱类等粘连在一起。可见,此乃国朝定论,并非轻易可以更易。”

李曜沉着脸一言不发,张敬询见了,又道:“某知节帅为河中军械监缺员之事心中急切,但纵使节帅如今兵强马壮,不畏朝廷责难,但那天下士林呢?民间工商业者被视为‘杂类’、‘杂流’、‘贱类’之观念深入到士大夫甚至一般平民的心中,工商业者被看作是唯利是图的小人,是不能登大雅之堂,更不能入仕为官的。节帅可还记得,武后当政时,张易之兄弟及武三思皆恃宠用权,安石数折辱之,甚为易之等所忌。尝于内殿赐宴,易之引蜀商宋霸子等数人于前博戏。安石跪奏曰:‘蜀商等贱类,不合预登此筵’。因顾左右,令逐出之。座者皆为之失色。武后却以安石辞直,深慰勉之。武后何等人也,敢以女流而称帝者,其父便曾从商,而她亦不得不屈从‘商为贱类’之说,可见天下士林,非一人可以逆之。敬询虽无节帅才学,但既为节帅委以重任,不得不禀直忠言,望节帅三思,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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