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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四十四章 不要作假证(2 / 2)

“我有出生证明,证明我女儿的生日时辰。”

“你见过被告人的出生证明吗?”

“没有。”

“你没有见过他的出生证明,你怎么能确定他跟你女儿是同一天生的呢?”

“但他的确是跟我女儿同一天生的啊。”

“我现在告诉你,他的出生证明载的日期是八月一日,而不是九月一日,这怎么说?”

这位女证人听了,大着眼睛说:“那怎么可能,我明明记得他跟我女儿是同一天生日的。”

“你明明记得是同一天生的,但是他现在的出生证明却不是跟你女儿同一天,你怎么解释这个事情?”

话刚问到这儿,钱永会又抗议道:“这种事情不应当让证人进行解释。”

法官听了,只是看了他一眼,就对孟浪说:“被害人的代理人请继续。”

钱永会再次憋气。

证人看了看孟浪,说道:“那我不知道怎么回事,我记得他跟我女儿是同一天生日的。”

“你刚才讲,你们还一起过过生日,那什么时候的事了?”

“大约是十年前了,我们一起过过生日。”

“十年前发生的事情,你还能记得清楚吗?”

“我们在一起过生日,还是能记的清的。”

“你能记得你们在一起过生日是因为你们两家的孩子是同一天吗?”

“我记得是这样的。”

“你记得是这样的,但如果事实上不是这样的呢?你们两家在一起过生日,未必就是因为同一天生日啊,对不对?”

“我记得就是这样的情况,同一天生日。”证人坚持说。

“你知道记忆会出现偏差吗?而且是十年前的事,你记得你们在一起过生日,也有可能是因为你们有一家过生日,邀请另一家过来吃饭,这也不是很正常的吗?”

“抗议,被害人的代理人又诱导我的证人说话。”钱永会又站出来反对了。

“证人作证要经的起检验,辩护人,你要认真听取被害人代理人的问话。”法官不太高兴了。钱永会见状,真的是想拂袖而去,法官完全站在被害人一边了。

证人听了孟浪的话,一时不知说什么好了,经孟浪这么一说,她还真想不起来,当时到底是因为同一天生日聚餐的,还是因为一家孩子过生日,邀请另一家一起聚餐的。

“我印象中我们是同一天生日,至于是不是一起过生日的,我有些记忆不清了。”证人只好这样回答了。

“你记不清了,但你还是记得两人是同一天生日吗?”

“是的。”

“你怎么确定自己记得两人是同一天生日呢?”

“我记得我和他妈妈在同一天生的。”

“你刚才不是说是在同一家医院生的吗,现在怎么说是同一天生的了?”

“我们是在同一家医院,同一天生的。”

“但被告人的出生证明明确载明,是八月一日生的,而不是九月十一日,你怎么解释?医院难道会把他的出生日期提前到一个多月吗?”

“不会吧?怎么可能呢?”证人感到很讶异。

“出生证明是不会错的,你的记忆会不会错呢?”

“我……我记忆中确实是同一天生的。”

“十八年前的事情,你还能记得清清楚楚?”

证人开始摸起了脑袋,有点犯难题了。

“是不是他小时候住过院,正好我们遇见了,然后我就感觉是同一天生的?”没用孟浪多说,证人开始自己怀疑起自己了。

“我没有住过院。”秦守听了,急忙在旁边大叫道。

法官马上制止他道:“被告人不要乱讲话,轮到你要讲的时候,你再讲。”把秦守给说了一通。

“你现在说的是自己感觉,感觉是靠不住的,记忆也是有偏差的,只有证据才不会出现差错,出生证明明确载明被告人的生日是八月一日,你说是九月十一日,这就不对了啊,如果你坚持这样作证,那就是作假证了。”孟浪语重心长地对证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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